外资投资菲律宾限制
外资在菲律宾开展商业投资的话,菲律宾政府持什么态度呢?外商可以在菲律宾开展哪些投资,对行业有哪些管制呢?虽然菲律宾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但一些行业的外资股权受到限制,例如:
1、大众媒体(录音和互联网业务除外)、实收资本低于2500万菲律宾比索(约50万美元)的零售贸易行业以及小规模采矿业仅限菲律宾人参与,不允许外国参股;
2、私人职业介绍所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25%;
3、广告业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30%;
4、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土地所有权以及公共事业经营的外资股权比例限于40%。
那么外资可以在菲律宾经营哪些实体类型呢?
菲律宾设立子公司
设立子公司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最常见的工具,是指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菲律宾国内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股东和母公司的法律人格,须遵守菲律宾法律对公司结构的要求。
股份公司由董事会管理,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权力,开展所有业务,并控制公司的所有财产。由股东从他们当中选举董事,任期一年。RCC要求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司的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席位的20%。公司可以有任意数量的董事,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5名,且该等董事必须至少持有公司股份中的一股。RCC取消了对公司创始人和董事的菲律宾居住地要求。
董事会需要每年选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裁、财务主管、公司秘书以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必须是一名董事,且其不能同时担任财务主管或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必须是居住地在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高级管理人员应管理公司并履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的职责。
RCC还引入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公司单一股东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总裁。该单一股东需要指定一名候选人和一名候补候选人,以便在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接替其位置。与普通公司相比,一人公司受到的监管较少,但这种公司作为外商投资工具仅适用于自然人、信托或遗产处理的情形。
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另一个工具,其仅仅是总公司的延伸,因此,不需要有独立于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要求依照总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规定。作为在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其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一个常驻代理,在所有针对外国公司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可以向其送达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和它的总公司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因此,分支机构的责任就是其总公司的责任,反之亦然。
除上述两种实体外,还可以设立代表处和区域总部、区域运营总部。
代表处作为一种外商投资工具,其活动仅限于直接与其总部在菲律宾的客户打交道,提供有关公司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的信息。但是,它不能从菲律宾获得收入。
区域总部是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的行政分支机构。不过,区域总部的活动仅限于充当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子公司、附属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既不允许区域总部从菲律宾获得任何收入,也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参与在菲律宾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也不允许其代表母公司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推销商品与服务。
与地区办事处不同的是,区域运营总部可以通过向其在菲律宾和其他外国市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合格的服务而在菲律宾获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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