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外公司需要根据不同业务/需求设立不同类型的境外公司,在海外投资中,常见的有:
1、金融公司
可以通过在境外建立一个金融公司,然后在企业购买一些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可以将资金通过该金融公司,减少一定的纳税额。
2、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种由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一种为私人的投资公司,最后一种为离岸基金公司的形式。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
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无税或低税司法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3、服务公司
在境外建立服务公司,可以由该服务公司收取报酬,从而避免高税收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4、贸易公司
在境外建立贸易公司,可以用来国际交易,通过在企业对外的国际贸易中引入境外公司,从而获得减税的机会。
利用不同地区的离岸公司进行节税
目前离岸中心大概有三类:
一种是不征收法人或个人所得税,但以财产税、关税代替,如BVI群岛、百慕大群岛;
一种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对来自当地的所得税按正常利率征税,但对来自公司注册地以外地区的所得税少征或不征,同时也不征流转税,这为那些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从海外获利的外国人提供了有利条件;
还有一种像卢森堡,既对当地也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为外国人在当地设立实体创造了极其优惠的制度,以支持一定的外国业务。
企业还是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注册地注册公司,当然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注册机构会更加事半功倍。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两国/地区之间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跨境企业在两地开展业务时,避免两地对其进行双重征税,同时达到稳定税收待遇、适当降低税率、防止偷税漏税等目的。对企业而言,可利用其具体协定内容做出一定的变化。
比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就对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国内税务局要求该外企扣20%的企业所得税后,才可汇出。但股东为香港公司的话,则预提税率减至10%,如香港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预提税率可减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