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建VIE架构过程中为了合理规避税收、防范风险等问题,会搭建多层离岸架构,常见的VIE架构有四层,每一层主体都能起到不同的作用。本文就来和大家说说VIE架构各层主体的特点作用。
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
常见的VIE架构中,往往将BVI公司作为第一层权益主体,作为持股平台。
一个开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个BVI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之所以要通过BVI公司控股开曼上市主体,而不是直接作为开曼上市公司股东主要原因在于,BVI公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可以使实际控制人(股东)绕开直接持股禁售期的限制。开曼公司上市之后,一般交易所会要求其股东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禁止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用设立BVI间接持股方式,实际控制人(股东)可以免受禁售期限制,处置股权更为便利。其次,可享受BVI 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无论是收取股利,还是出售BVI 公司股权放弃原有业务,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最后,可以绕开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如果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权,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分红就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年37号)规定在指定日期内汇入境内,如果有BVI公司,则收益归属BVI公司,无需汇入境内。
第二层:权益主体开曼公司
第二层权益主体,通常是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现阶段,中国香港、新加坡及美国资本市场均接受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
在开曼注册公司有以下优势:
1、税收优惠:当地政府无论是对个体、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可以降低个人或企业的税收成本。
2、融资便利: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认可开曼公司,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认可开曼公司在本国上市,为以后上市融资提供便利,必然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
3、公司信息高度保密:开曼公司信息高度保密,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权占比信息、企业收益情况等,这些资料均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严格保护,公众也不能查阅。
4、企业可潜藏商业壁垒:国内企业注册开曼公司,可由企业向开曼公司出口产品,再由开曼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潜藏关税壁垒,减弱出口配额制约。
第三层:权益主体香港壳公司
第三层权益主体为香港壳公司,可作为直接返程投资主体。
在香港设立壳公司,主要是基于税收筹划的考虑,香港壳公司基本上也是所有通过VIE架构上市的公司中境外构架的最后一层。实践中,有些主体会在开曼公司之下,香港壳公司之上再设立一层BVI公司,这是为了规避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时应缴纳的印花税(根据香港地区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通过间接转股模式可以规避)。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适用我国同外国(地区)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议,而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存在双边税收优惠协议。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10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益所得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预提税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所以,按照双边税收优惠协议,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与直接将股息分配给开曼公司需缴纳10%的预提税相比,设立香港壳公司后,WFOE向香港壳公司分配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可享受5%的税率优惠。同时,香港税收采取所得来源地原则,只有利润来源于香港本地才需纳税,而通过香港将股息支付给开曼公司的环节无需纳税。
第四层:权益主体WFOE
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利于长期开展业务,所以,外国企业通常会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比如外商独资公司(WOFE)或合资公司,以方便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合资公司需要和其他机构分享控制权和分红权,而上市主体需要牢牢地控制国内运营实体,所以合资公司不是理想的选择。由于外商投资的穿透核查机制,WOFE虽然同样对纳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产业无法涉足,无法拿到ICP或SP相关的经营许可牌照,但可以运营除了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业务。因此,WOFE被允许在国内开展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的业务,从而可以与国内运营实体签订VIE涉及的各类协议,以达成协议控制的目的。所以,通过WOFE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是唯一可选的路径。
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
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
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开曼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