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运营一家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1、 利得税
香港政府规定: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于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赚取的若干源自外地的收入会被视作在香港产生的收入,该等收入于香港收取时,须被征收利得税。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的下列任何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及知识产权收入。
根据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如果相关实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或关联要求、持股要求和特定反滥用规定等要求,源自外地的收入仍然可以免除香港利润税。
对于香港公司来说,利得税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其只对公司盈利的部分进行征税。
● 如公司未产生收入利润,在税局评税确认后,则不需要缴纳税款;
● 另外,如香港公司利润是在香港境外获得,亦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从而能够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目前香港实行【两级制】税率,即香港公司200万港币以内的应评税利润按照8.25%计算缴纳,对于其后所产生的利润则按照16.5%计算,而有关连企业只可提名一家公司受惠。税款缴纳的时间是每年进行年度报税,需委托香港执业持牌会计师进行核数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填具报税表进行税务申报。
2、薪俸税
香港政府规定: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课税年度获得来自香港的已收取或应收取入息,不论付款地点在那里,均须在该课税年度就该等入息缴纳薪俸税。
● 来自受雇工作(全职、兼职或散工形式)、担任任何职位或收取前僱主的退休金。
● 因所担任的职位或受僱工作的关系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根据《税务条例》第9A条所载,按某些协议下给予服务公司的报酬。
如果香港公司给员工或董事发放工资,且于审计报告中进行体现,则需按规定正常申报薪俸税。反之,则在收到税表后进行零申报即可。
薪俸税的计算方式有异于利得税。薪俸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并具有多项减免措施。可正常对减免数额后剩余的收入进行税款计算。
香港公司的税务优势主要体现
● 较低的利得税:香港只对公司从香港境内获得的利润进行征收利得税,且税率相对较低;
● 全球收益豁免和减免税款的政策:香港税务局实行的全球收益豁免政策,允许境外所得的主动收入向香港转移时豁免或减免税款,而被动收入向香港转移时需在满足特定的要求下才可豁免税款,帮助企业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
● 单一税制结构:香港只实行了利得税,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简化了企业的税务程序和管理成本;
● 税务透明度高:香港税务制度严格,税务管理和咨询资讯透明度高,让企业更加有信心、放心地在香港经营;
● 香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香港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税收协定,通过减免或避免重复征税,提高了公司的税务效益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