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是个人在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办理的一个登记备案,再结合境外投资备案进行境外投资。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其他国家进行海外投资,寻求更多的商机和发展机会。对于37号文登记的细节很多客户并不了解,本文就37号文登记的要点进行介绍。
为什么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明文规定了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标,以其合法持有的上述资产与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国内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资金将无法顺利出境,而且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股权实现收入转回中国也将面临阻碍,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本交易(利润、出资等)将一律是不合规的,极有可能影响公司的境外上市,严重者甚至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在外汇管理形势趋严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发现境内个人股东(即使持股比例很小)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且未办理37号文登记,则境内运营实体将无法办理任何股权转让,增资及其他股权变更手续。
注:根据37号文第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谁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通常是境内企业的创始人或自然人股东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境内居民个人也包括因经济利益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如在境内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内资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均需一起做37号文登记,否则个别股东要出具承诺函,表示其在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就同样事项申请37号文登记。境内运营实体(OPCO)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个人)时,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如果多个创始人在同一间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股份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这将带来不必要的手续成本。
37号文登记需要的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7号文登记规范要点
1、37号文登记:在搭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还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2、登记的地点和时间:目前,一般通过VIE架构申请办理。操作 上,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前办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若遇到不确定的问题,仍然会报外管局审核。
3、登记的基础:以VIE架构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前,境内居民需要首先成为内资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境内居民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4、未完成37号文登记:上市前如果有部分股东因故, 未办理37号文登记,特别是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情况,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经过适当披露也往往不会对上市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先例。
5、变更登记:当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
化时;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售出变现后,分配给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要将收益调回境内使用时。
6、多个创始人: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这是因为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 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会比较繁琐。
7、红筹直接持股(非VIE):在直接持股的结构下,实践中经常办不出初始登记(尽管37号文规定了这种情况),一般只能通过WFOE所在地的外管 局办理补登记,且耗时较长。
注意:37号文登记是选择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后续返程投资的必经之路,具体办理要求及流程会因各地地域差异而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