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5月23日起,符合公司背景、诚信、成员和债权人保护、偿债能力等要求的非香港注册公司,可以在保持其作为法人团体的法律身份的同时,申请迁册至香港,确保业务连续性。
香港的征税原则为地域来源原则,不针对居民身份或居住地征税。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和法人团体,均须对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产生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册公司在迁册至香港之前在香港从事过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且在迁册之前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应缴纳利得税,那么该公司将对该利润承担利得税责任。迁册不会免除公司在迁册前的利得税责任。然而,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册公司在迁册至香港之前从未在香港从事过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那么在该公司在香港开始业务之前,不会对其征收利得税。
此外,原属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征收某种形式的离境税、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迁册至香港的公司将受到香港签署的国际税务合规协议的约束(例如共同申报准则、国别报告)。这些协议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普遍,也是从原属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