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相较国内信托的优势,比如强资产保护性、自由裁量信托模式、成熟的信托制度、专业的受托人水平等,又使得国内客户非常渴望设立离岸信托。但又不放心离岸信托设立后自己大量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受托人名下。
因此在设立信托过程中在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权利;担任信托保护人并享有广泛权利;在信托中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又是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此种类型的信托存在诸多风险,比如资产保护功能会受到影响,信托面临被击穿的风险;可能引起不利的税务后果,造成巨额税务负担等等。
那么设立离岸信托如何降低风险呢?
1.注意受益人的设置
离岸信托中对受益人的设置非常重要,而在服务国内高客设立离岸信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很多高客并非希望从信托中受益,而是认为自己在世时能够把住这个信托利益非常重要,担心自己如果不是受益人就无法真正指导和监督到离岸信托受托人。
2.保护人与委托人权利设置
客户在进行权利保留时既可以通过直接在信托文件中为委托人保留权利,也可以通过设置保护人的方式来进行权利保留。但大多数情况下,两种方式无需同时使用。
实践中保护人的角色可能由客户信赖的税务师、律师、金融从业者等等专业人士担任,也可能是专业人士与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保护人办公室,同时,客户可以书写意愿书以指导保护人的行为。
3.对保留的权利做细分
在离岸信托中保留权利并非不可,关键在于所保留权利的类型是什么。如果保留的权利仅仅是投资性权利,那么这类权利的保留主要与投资风险的分配及免责条款有关,对信托有效性的认定影响不大。如果所保留的权利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关,则有可能影响到离岸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
4.区分离岸信托律师服务对象
律师在信托设立中的功能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是谁,一个独立于受托人而专门为客户服务的律师非常重要。离岸信托涉及的知识结构较为复杂,专业度极高,设立过程中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均有专业人士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保障客户的权益、降低信托的潜在风险。
5.留权信托设置
通常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保留权力:
被动否决权:要求受托人在做事时,必须向委托人/保护人提出申请并获得他们的同意(通常要求书面同意),没有这份同意书,受托人决不能轻举妄动;不按照上述执行,受托人就是不尽责,要为自己的擅自越权行为、违约行为承担后果。
主动指示权:要求受托人不能擅自行事,凡事必须得到委托人/保护人的明确指示后,才能行动,否则也是违约,同样要承担后果。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初,就要在信托契约中写明上述条款,来实现留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