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有两个机构监管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机构(OJK)和印度尼西亚银行(BI)。除与支付服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外,OJK监管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市场主体,而BI对与支付服务相关的所有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
印度尼西亚公司在当地产生这些商业活动,需要申请对应的金融牌照:
1、贷款平台
通常,想要提供贷款平台的实体需要许可证。贷款(以各种形式)通常由银行机构,多金融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但要获得OJK的不同许可。储蓄和贷款合作社也可以在合作社和小企业部(MOCSBE)的许可下从事贷款。使用表外借贷系统的P2P借贷公司受OJK监管,并受某些注册和许可要求的约束。
2、接受存款的服务
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款证明,储蓄或任何其他等效形式接受公众存款,只能由获得银行许可的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储蓄和贷款合作社还可以根据MOCSBE颁发的许可证从事存款。
3、保理
保理可以由银行和有执照的多金融公司进行,无论有无追索权。保理平台可能会触发OJK许可要求。
4、付款和交易处理服务
通常银行可能会执行某些资金转帐和支付服务。但是,非银行实体也可以提供支付和交易处理服务,例如电子货币,基于卡的支付工具,电子钱包,支付网关,资金转账和转换操作,但要获得BI的相关许可。
5、进行投资交易或为投资提供咨询(在金融服务框架内)
从事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经纪人或投资经理的证券公司必须持有OJK的许可证。代表证券公司的个人也必须获得OJK的许可。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服务的当事方必须获得OJK的投资顾问许可。一般投资咨询服务,例如并购交易的财务咨询服务,不在此许可要求之列。
6、非银行机构的其他金融服务
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平台,例如股权众筹,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和中介以及养老基金机构,也需要获得OJK的特定许可。
7、消费者贷款
在印度尼西亚,消费者贷款是受监管的活动。消费者贷款可以由银行机构和多金融公司提供,通常受有关部门现行法律法规的监管。
8、二级市场贷款交易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贷款通常可以转让。转移贷款时需要通知借款人或从借款人那里得到确认。但是,根据交易贷款的结构,它可能属于受1995年第8号资本市场法(资本市场法)或由BI监管的商业票据约束的证券范围。
9、集体投资计划
《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承认几种集体投资计划,例如共同基金,有限参与的集体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公司必须持有OJK的许可证。
P2P贷款和股权众筹计划不在集体投资计划监管体系的范围内,因为它们受OJK各自有关P2P贷款和股权众筹的法规的约束。
10、另类投资基金
投资经理通常受到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监督委员会(Bapepam-LK)第KEP-479/BL/2009号法令的监管,该法令由KEP-26/BL/2010号法令修订从事投资经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希望担任投资经理的一方需要从OJK获得营业执照。颁发营业执照后,投资经理可以进行以下活动:
(1)根据个人或双边基金管理协议,为特定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证券投资组合;
(2)通过OJK监管的工具或产品管理集体投资组合,例如共同基金,有限参与的集体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和
(3)按照日本联合军政府规定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