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球各国贸易往来愈发密切,涉外的文件在国内使用,或国内文件需要在境外使用等情况越来越频繁,而这些文件是不能直接对外或者对内使用,都需要办理公证的相关手续,文件才具有合法性,办理公证的事项需要哪些资料呢?
所有公证事项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权利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查后需要的其它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当事人为自然人:
(1)境内中国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外国人及境外中国人:护照;
(3)港、澳、台人:当地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户籍謄本等;
(4)未成年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户籍謄本等)、出生证明、法定代理人证明材料。
2、当事人为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出具有效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的权利证明材料包括:
1、当事人所处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权证、存单、仓单、债券、合同、协议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文件及申办公证的有关资格、权利等证明,如主管部门批文、公司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监护人身份关系证明等;
3、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房地产建设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4、有关部门的核准同意证明书;
5、其它相关权利证明。
当事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要求申办公证的文书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遗嘱等;(该材料一般根据需要一式数份,公证部门留存一份)
2、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其它与公证相关的能证明有关事实、文书、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已婚:结婚证;
2、未婚: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如单位的人事部门、街道乡镇的劳动服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离婚: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4、未再婚: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境外有关文书材料等需办理如下手续: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在境外的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应向以下相应机构申办公证或认证:
1、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如当事人向当地公证人申办公证,该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人和境外中国公民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香港申办用于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该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予以确认。
5、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含法院公证人和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十四大类公证书(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在上海市使用须经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公证部门收取的材料:
1、公证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身份证件外,公证部门一般均要求收取原件,身份证件收取影印件一份。
2、如当事人对提供的该材料原件另有用途,则须经公证部门按规定批准同意后,当事人可向公证部门提供该材料的影印件一份,同时将原件交公证部门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