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8.25%,其后利润按16.5%征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利得税税率分别为7.5%和15%。如公司没有盈利,则无须缴交利得税。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香港公司利润可抵销前年度亏损,即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