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件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但由于疫情内地和香港未能正常通关,部分滞留内地的当事人无法亲自回港办理委托公证文书,港人在内地购置物业、登记结婚等事务受到明显的影响。究竟香港哪些公证文件须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哪些公证文件又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港处理呢?
香港常需要办理公证的文件有:
1、亲属关系、结婚、继承、收养、内地亲属来港、经济担保等各类声明书;
2、单方签署的委托、赠予、受赠等法律文书;
3、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4、公司资料、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事实证明;
5、文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
1、声明书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明文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得通过遥距视像方式见证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委托公证人面前(即在港)签署文件。原因在于公证文书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假若宣誓、声明等法律行为在香港境外作出,则已超出委托公证人的证明范围。因此,声明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2、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包括个人委托书、公司委托书、赠予书、受赠书及法律意见书等,而中国委托公证人需要核实并确认签署文件上的签字确属当事人所签,加之签署的法律行为需发生在香港,因此所有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之公证文书,亦如同声明书一样须当事人亲自到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字办理。
3、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见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分别于(1)不同时间、地点,或(2)不同时间、相同地点,或(3)相同日子、不同地点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但签署的地点务必在香港境内。因此,双方或多方签署法律文书亦要求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4、法律事实证明
法律事实证明用于证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资料、董事会决议、商标注册资料、出生、结婚等相关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已在港形成,原则上不需要相关当事人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亲自办理,当事人可通过委托他人、邮寄等方式将材料递交给中国委托公证人,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进行查证或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类公证文件无需当事人签字,但仍有部分公证文件要求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下:
公司董事会决议:要求至少一位公司董事到中国委托 公证人处办理。
结婚:
a) 证明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的事实,由香港居民一方申请办理公证的,并不要求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b) 证明两位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之事实,实务中会要求提交当事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入境日期印章或标签复印本,即过关小白条,亦即需要其中一位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出生:证明港澳籍学生与内地父母的亲子关系,用 于港澳籍学生在深圳办理入学之用的出生证明书,要求提交当事人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入境凭证,即过关小白条,因此内地父母其中一方须亲自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5、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用于证明某份在香港形成的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情况,中国委托公证人仅对文件本身进行审查,并不要求相关当事人亲自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原则上将公证所需的材料原件递交至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