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涉及“37号文”。
“37号文”的用处如下: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返程投资中,只有完成境外投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可打通境内居民境外资金调回的合法通道。
75号文和37号文对比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拓展了监管范围,主要变化为:
1、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畴
“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2、扩大了“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
37号文除了并购,还包括“新设外资企业或项目”,即在境内虽然没有商业存在项目,但也被纳入登记范围,而且新设立外资企业不进行并购也被纳入登记范围。
3、减少了登记主体的范围
37号文理顺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辖范围,37号文只限于个人办理登记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登记使用现有境内机构的规定。
4、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一样面临股权激励的问题,在75号文体系下,这部分内容是模糊和欠缺的。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5、理顺了境内企业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37号文允许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对已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另外,明确境内居民可以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境内购汇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者退市。这是“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的较好体现。
6、允许进行外汇补登记
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以中国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管理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管理局可在合法正当原则下允许做出补充登记。
不论是否补登记,都会被外汇管理局认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该类居民就要被给予处罚。所以是否交了罚款就给予补登记也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认定,因此建议是在搭建相关架构的时候就必须要进行37号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