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受理的印尼认证文件种类
大使馆仅受理印尼政府相关部门或印尼公证处出具的,当事人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印尼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出具的,拟在印尼当地或在第三国使用的文件,大使馆均不予受理。
凡文件内容涉及按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如公证员证词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签字,或仅证明文件已在公证员处登记的,大使馆视此文件无效并不予受理。
文件内容不可有明显违反中国国家利益、法律及道德规范的词句。不得将中国拼写为CINA,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作为国家称谓。例如,对香港的正确表述应为中国香港(HONGKONG, CHINA)或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办理印尼认证的流程
1、如您的文件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请您先将该文件原件送印尼司法部授权的翻译事务所翻译成中文,如在香港、澳门地区使用,也可翻译成英文。中(英)译文格式、文字须忠实于原文,不得增、减、改。
如当事人有中文姓名,大使馆接受译文中将其汉字姓名作为附加项,附在印尼文姓名后添加的括号里,但不接受将其印尼文姓名直接翻译成中文姓名。
2、将上述文件(原文及译文本)送往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妥认证。
3、携上述经过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来馆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国大使馆申请认证。
印尼认证注意事项
1、如认证文件为两页以上的 ,须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并装订成册。
2、印尼司法部、外交部认证章所在页应为整份文件的最后一页,如果认证章所在页以后还有其它页,大使馆将无法对整份文件进行认证。
3、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无犯罪记录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大使馆受理的印尼公证文件种类
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领区内中国公民的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申请人须为因工作需要在印尼居住的,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人须亲自到使馆提出书面申请,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印尼籍华人应向印尼公证机关申办公证书,并经印尼司法部和外交部认证,我馆再认证。
申请公证的事实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大使馆不予受理。
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大使馆不予受理。
如果对于发生在中国国内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结婚、驾驶执照、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当事人请前往上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办理有关公证。如当事人已出国且近期内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办理印尼公证的流程
1、当事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居留证等)及复印件,与申请有关的各种凭证、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
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亲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