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注册公司前需要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
荷兰税收制度
荷兰是欧洲高收入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公司所得税是荷兰的主要税种。
荷兰公司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自2011年1月1日起,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欧元的部分,税率为25%。非公司居民公司来源于荷兰的所得也按照居民公司的税率纳税。
荷兰公司所得税规定比较严格,特别是对金融所得有严格的征收规定。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资本管控严格。二是双向的亏损结转。三是合并申报所得。如果一家荷兰居民公司拥有另一家荷兰居民共至少95%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合并申报纳税。
比利时税收制度
比利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的最大特点是包含附加危机税。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2500欧元的,适用33%的基本税率。另外加征公司所得税额的3%危机税作为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3.99%。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22500欧元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包括3%的危机税)。
第一档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000欧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4.98%;
第二档是25000—9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31.93%,
第三档是90000—322500欧元的部分适用35.54%。
奥地利税收制度
奥地利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公司所得税是奥地利的重要税种,针对该税种,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包括净资本利得。非居民公司仅仅就其来源于奥地利的特定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奥地利需要在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进行区分。公司层面对企业所得征收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股东层面,对所得征收预提税,税率为25%。
奥地利对特定的企业适用一种最低的公司所得税固定税额。有限责任公司为每季度437.50欧元,股份公司为每季度875欧元。为了刺激创业,规定对新办企业前四个季度的税额降低到每季度273欧元。最低企业所得税可以无限期结转。在公司层面,不用缴纳额外的地方级所得税。
卢森堡税收制度
卢森堡也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制比较有特点,采用超额累进加附加税制度;规定,2011年以后,卢森堡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20%的税率,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21%的税率。当然,这不是全部,还要在公司所得税税额的基础上征收5%的附加税。另外,卢森堡各城市还征收市级公司所得税,税率依地区不同而不同。这样一来,公司所得税税率还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