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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印发,准入管理措施进一步缩减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和10%。2017年至2020年,我国连续四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



主要变化

(一)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


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

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


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 “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


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清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市场方面能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加速转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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