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高净值家族在选择设立信托时,往往会考虑境外的信托,因为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没有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等,或者税率极低,如开曼群岛和BVI英属维京群岛等。在这些地方设立信托不仅能够管理传承财富,也能够合理避税。
BVI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当重要,所以在选择信托设立地时还需要考虑当地对于信托的保护以及约束的法律法规是如何的。如果选择在BVI设立信托的话,BVI信托受到哪些法律法规保护呢?
BVI信托中的一般性原则源于英国信托法。
BVI根据英国1925年的《受托人法》(Trustee Act,1925)和1985年的《信托变更法》(Variation of Trusts Act,1985),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托法规。
1961年生效的《受托人条例》(The Trustee Ordinance,1961)是监管BVI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BVI允许设立目的信托,《受托人条例》84A规定,可以为“任何目的设立信托”。
2004年3月1日,《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 Act,VISTA)正式生效。2013年,BVI对VISTA法案进行修订,内容包括:
(1)在BVI设立的非VISTA信托,满足条件时,均可转化为VISTA信托;
(2)VISTA信托契约并不要求VISTA声明持续有效,即VISTA信托可在信托的有效时间内应用或停止应用。
选择BVI设立信托的理由
如果 BVI 公司的股东是个体,无论是以其个人名义还是通过代理人安排,在 BVI 中都必须有该股东的遗嘱认证书(或若无遗嘱认证书,则为遗产管理委任证书)才能有效和合法地在该股东死亡后转让其股份。获取遗嘱认证书可能需要六个月时间,而且遗嘱认证书是一份公文,该股东会因此失去保密性。获得遗嘱认证书后,股份将按照该股东住所的法律进行转让,这可能与股东的真实意愿有所出入。
如果 BVI 公司是一个家族经营企业或拥有家族运营企业的股份,则必须好好考虑公司的未来。如果个体受益所有人死亡,其股份将在子女和未亡配偶之间分配,这通常会在企业的运营方面产生分歧和争议。更糟糕的是,如果个体股东(如家族的族长)在有生之年离婚,该股东还会损失某些有表决权的资本的所有权。家族企业一般很难传承超过两代人,让信托持有股份可以使控制权和所有权集中化并持续下去,而且董事会可以不用担心股东分歧和干扰,从而安心地运营公司。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取决于信托条款,可能需要不同的受托人参与程度。
在国际商务世界中,许多客户都会在多个管辖区中开设公司和运营点。从企业管治、接班人和控制角度来看,他们往往喜欢将所有权集中在一个地点,有时是一家公司。BVI 公司经常被用作其他业务利益的控股公司,而且考虑到 BVI 现行的信托法及其成本效益,在 BVI 信托中持有 BVI 公司的股份是实现所需目标的一个有效和普遍的解决方法。
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须为一家第三方,可以是受托顾问,例如会计师、律师、财富规划顾问或者其他受托专业机构。通常,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份是由 BVI 信托的受托人拥有,而建立 BVI 信托的目的就是确保受托人履行其管理私人信托公司的职责。
中国反避税条款
不过随着CRS全球征税以及经济实质法案的实施,在设立BVI信托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反避税的问题,设计离岸信托架构时需要更加谨慎,不仅要了解信托设立地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税务制度也需要熟知,例如中国的“反避税”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想要家族事业长青,需要多维度组合设计,灵活运营各种离岸工具,去实现利益最大化。